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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言兩語話商品
發表時間:2012-09-25 04:19 文章來源:
一提到商標,人們往往都會很自然地聯想到那些各具特色、形象鮮明的標志,如純文字構成的“伊利”,純圖形構成的■,以及圖文組合的■等。這些標志固然吸引眼球,它們風格各異、甚至美輪美奐的表現形式也是人們認牌購物的重要指引,但僅僅這些標志本身還不能稱其為商標,因為商標不僅是指具有外在表現形式的圖文標志,還同時蘊含著對商品的要求。簡而言之,只有結合了特定商品的圖文標志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商標,否則至多只是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符號而已。“皮之不存,毛將焉附”,這無疑是對商標標志與其所注冊商品的最貼切寫照。
眾所周知,商標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對商標的管理和保護來維護市場秩序,使消費者免受混淆之苦。而要實現這種目的,關鍵在于確保消費者在選擇商品的過程中,不會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,也就是說讓消費者在他們熟悉的商品上找到熟悉的品牌。因此,商標要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,必須與特定的商品相結合,而且商標經過使用所獲得的知名度也往往建立在特定商品之上。此時,如果市場上出現了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,而且連商品類別都已構成類似甚至相同,那么消費者在選購商品過程中就會時刻面臨混淆商品來源的風險,商標法對此種情形將堅決予以制止。
現實生活中,雖然消費者往往更關注于商標標志本身,但無論是商標行政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,在商標保護方面均從未放松過對商品類似情況的考察,畢竟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才是消費者產生聯想,進而發生混淆誤認的客觀基礎。如果在風馬牛不相及的商品上出現了近似甚至相同的標志,消費者基于自身的生活常識和邏輯判斷,一般都能準確判斷出商品來源于不同的市場主體,不會在購買時發生混淆,此時法律對這種商標共存狀態多持認可態度。
商品類似程度的考察不僅體現在商標與商標之間,還體現在對商號、惡意搶注、馳名商標保護等方方面面。如在“阿森納”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,雖然原告商號“阿森納”在足球賽事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,但爭議商標“阿森納”核準使用的眼鏡等商品與足球賽事差異明顯,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并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,因此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爭議商標并未侵犯原告的商號權。
而在判斷商品是否構成類似的問題上,實踐中主要是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》為參考。但是,人民法院并非機械適用該區分表,必要時仍會從商品功能、用途、生產部門、銷售渠道、消費對象等方面,綜合考察商品是否構成類似或是否存在關聯,基本原則仍是確保消費者免受混淆之苦。